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 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 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