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 番禺以西至 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 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 车马被具。而 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 ,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 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 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 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 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