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凡说之务 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 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 之;自勇其断 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 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 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 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 其无失也。大 忠无所拂悟,辞言 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 近不疑,知 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 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 非以饰其身 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