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受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