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