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