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 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 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