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