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