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 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 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