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