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