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