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五月,齐太仓令淳 于公有罪当刑,诏 狱逮徙系长安 。太仓公无男,有女五 人。太仓公将行会逮,骂其 女曰:“生子不生男,有缓急非有益也 !”其少女缇萦自伤泣,乃 随其父至长安,上书曰:“妾父为吏,齐中皆 称其廉平,今坐法当刑。妾伤夫死者不可 复生,刑者不可复属,虽 复欲改过自新,其道 无由也。妾原没入为官婢,赎父刑罪,使 得自新。” 书奏天子,天子 怜悲其意,乃下诏曰:“盖闻有虞氏之时,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,而民不犯。何则?至 治也。今法有肉刑 三,而奸不止,其咎安在?非 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?吾甚自愧。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。诗曰‘恺悌君子,民之 父母’。今人有过,教 未施而刑加焉? 或欲改行 为善而道毋由 也。朕甚怜之。 夫刑至断 支体,刻肌肤,终身不息,何其楚痛而不德也,岂 称为民父母之意哉!其除肉 刑。”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