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