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 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