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 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 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 往郡,各以地比给 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 被具。而 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, 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 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 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