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