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