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