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