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