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 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 以其故俗治, 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 往郡,各以地比给 初郡吏卒奉食币物 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 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 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 然兵所过 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 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