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