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 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