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