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